• 駕照被扣滿12分,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2019-04-18 嘉誠保險服務 517

    在日常的理賠處理中,經常因準駕資格的爭議鬧上法庭,尤其是駕駛證被扣12分是否屬無證駕駛,是否可以拒賠。下面列舉一些典型案例,讓我們一起看看,法院判定的依據是什么?車主應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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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某日,陳某駕駛趙某的轎車與正在過馬路的梁某發生碰撞,引發造成梁某骨折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無責任。據查趙某于向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保單所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記載,駕駛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的駕駛證累計已記分12分,狀態為超分。但陳某稱其在此次事故前并不知道駕駛證已被扣滿12分,也未接到交警部門的任何通知和懲處。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及趙某確認,趙某是通過電話銷售車險途徑投保。電話錄音與保險單等都不能明確反映駕駛證累計扣12分屬免責情形。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對于駕駛人的駕駛證計分滿12分屬免予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并無明確約定,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提出免責抗辯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據,其主張已經履行了免責條款提示義務,但從其提供的電話車險銷售電話錄音記錄及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看,均無明確說明駕駛員記分累計12分屬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應由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某日,徐某開車和騎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徐某負事故全責,王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賠償達2萬余元。2徐某將這筆款項賠付給王某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徐某的駕駛證在計分周期內計分已超過12分卻仍駕駛機動車,因此拒絕賠付。但徐某說,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加重了他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況且計分達12分也不代表他駕駛能力的喪失。為此,他將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認定:徐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徐某在《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簽字予以確認,保險公司盡到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因此,雙方應當受到保險合同的約束,保險公司有權依據免責條款不予賠償。

    3、某日,金來公司駕駛員程某持記分超過12分的駕駛證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致路人蔣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金來公司支付賠款后要求天安保險公司理賠,但該公司認為程某因違章已扣12分,故不予理賠。本案爭議焦點是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關于“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一免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法院認為,本案中天安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情形中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系通過使用“其他”之字眼,而省略具體免責的情形,且案涉免責條款是以加下劃線的內容以示區分于其他一般條款,金來公司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內蓋章,亦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并仔細閱讀了免責條款的內容,據此該免責條款生效,在程某違章記分已達12分的情形下,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抗辯依法成立。

     從以上案例可見,爭議焦點主要包括兩個問題,一是駕駛證記分滿12分是否屬于無證駕駛,二是記分累計12分是否屬保險公司免予承擔保險責任的事由。

    眾所周知,免責分為兩種,其中法定免責事由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主要包括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欺詐、故意行為、自殺行為、犯罪行為等方面,以上案例所涉的駕駛證被累計扣分12分并不在上述情形之列。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但該條款并未明確在此情形下保險人可以法定免責。綜上,機動車駕駛人被累計扣分12分的情形,尚不能認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責任免除事由。

    而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累計扣12分有無在案涉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為免責事由是判斷該問題的關鍵。由于保險條款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主要體現的是保險人的意志,應由保險人作出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即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如果未明確列明機動車駕駛人被累計扣分12分為免責事由;或保險條款中約定不明,則不能免除或減輕保險人對相關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

    由此可見,法院不同的判定,核心依據為合同條款中針對駕駛證扣12分免責的約定。如果沒有具體約定,由于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也并無保險公司可以據此拒賠的明確依據,從尊重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發,法院不采納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抗辯更為公平合理。

    特別提醒保險合同雙方要認真商討,并就相關事項明確闡述真實意愿,列明具體事項,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當然,當你被扣12分了,一定要明白其中的意義,你要上路也要考慮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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