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新規,車主福利!
公安部近日修訂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15項新措施。具體是什么呢?和車老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完善事故復核程序
1、新規定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復核的范圍,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以及路外事故認定三類情形均納入復核申請范圍。
2、當事人申請復核,除按照原有規定需向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外,現在還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復核申請。
3、在事故責任復核環節,新增可以設立復核委員會的規定,在事故責任符合環節將有更多的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參與,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
4、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序不予復核的規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要將受理情況和復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規范事故處理收費
1、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但需要注意,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2、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3、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4、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系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但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情況下,交警可以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挪車。
三、簡化辦案程序
事故車輛阻塞交通是大家都頭痛不已的事情,對此,新規也進一步明確,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后,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防范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2、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
3、對于當事人報警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提供指導。
4、對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經當事人各方申請可以快速處理。
四、強化公開公正執法
1、按照警務公開的要求,推行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措施。
2、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前公開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公開證據的范圍擴大到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
3、明確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強化執法過程監控。
此外,修訂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還在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對群死群傷事故開展深度調查以溯本追源、預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如新規中首次出現“深度調查”,“辨認”等制度。
一、深度調查
“深度調查”是指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從科學預防交通事故的角度出發,開展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分析,從而達到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有利于從體制機制上促進我國交通安全管理朝著科學化方向發展。
二、辨認制度
新規三十八條中明確:“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中引入辨認制度,尤其是交通肇事逃逸類案件,不僅能夠有效提高證言的可信度和證明效力,還有助于及時發現肇事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