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
被代理人:四川嘉誠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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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定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所代理的保險公司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3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第二條 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四川省行政區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代理的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后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條 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二)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帳戶收款。乙方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作為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代理手續費的支付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具體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統一對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二)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帳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并且經過甲方統一傳遞至被代理的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并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
(五)不論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第五條 甲方權利
(一)甲方或甲方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對乙方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限。
(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并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依據《四川嘉誠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四)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第七條 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二)按照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三)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請事宜等服務。
(四)努力維持現有業務。 (五)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準。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行記錄。 (七)承擔與開展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八)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 (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第九條 擔保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條 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可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一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2、不符合個人代理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
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乙方年滿六十五周歲。
2、乙方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3、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執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臺帳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規定,甲方有權變更授權范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陪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
(一)《四川嘉誠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個人代理人行為準則》作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份,乙方應在從事代理業務時始終予以遵守。
(二)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如雙方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一年。
(四)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對外不作任何身份證明。
(五)如果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