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相關監管處罰案例一覽

    2023-06-09 administrator 955
    嘉誠保險服務
    案例一: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5號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間,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任*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財富金瑞年金保險、**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混淆兩全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產品類型,片面表述兩全保險產品的實際費率。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任*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案例二: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6號

    2020年12月4日,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營銷服務部個人保險代理人趙**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金瑞人生年金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片面對比社保和商業年金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趙**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案例三: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4號

    2021年8月31日,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董**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險責任,混淆兩全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產品類型,片面表述兩全保險產品的實際費率。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董**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案例四:煙銀保監罰決字〔2022〕88號

    **人壽煙臺中支存在欺騙投保人問題。**人壽煙臺中支向保險代理人宣導**富贏五號年金保險2022年3月15日停止錄機,**人壽煙臺中支保險代理人姜某華向投保人王某紅銷售時稱該產品2022年3月15日停止錄機,2022年3月13日王某紅購買**富贏五號年金保險1份,繳納首期保費10000元。截至2022年8月10日,**人壽個險渠道富贏五號(慶典版)未停止使用條款和費率。

    煙臺銀保監分局決定對生命人壽煙臺中支罰款6.4萬元。

    案例五:德銀保監罰決字〔2022〕29號、31號

    **人壽德州中心支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人壽德州中支代理人高某某,2021年6月2日發布一條“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宣傳朋友圈,包括“史無前例”“性價比最高”“返還”“存錢”等誤導性表述。2021年6月26日發布一條“悅享兩全”兩全保險宣傳朋友圈,包括“零存整取”“固定利率3.5%”等誤導性表述。2021年6月28日發布一條**人壽“金瑞人生21”年金保險宣傳朋友圈,包括“存錢”“儲蓄”“攢錢”等誤導性表述。**人壽德州中支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行為管理不到位,導致個人代理人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誤導性宣傳內容。

    **人壽德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曹**分管銷售業務,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和審批責任。

    德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壽德州中心支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人壽德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曹**處以警告并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晉中銀保監罰決字〔2022〕30號

    **人壽晉中中心支公司保險代理人馬**,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保險產品宣傳內容,其中:2020年7月10日9:36,馬**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低利率 零利率 負利率時代已經到來……銀行兩個不確定 銀行理財 本金利率收益不確定 銀行儲蓄 利率越來越低,年限/利率不確定 盛世鑫升-挪儲 就是把錢挪了個地方 轉存到一個【確定的/鎖定利率】的復利賬戶!為不確定的未來備一個確定的增值儲蓄賬戶!”“7年之后 1.本金+利息可全部支取;2.少用少取,3.75%復利率不變;3.多用多取,3.75%復利不變;4.不用不取,3.75%復利伴隨終身”“確定收益且短期可支取產品,開放額度有限,搶到即是財富,錯過會是遺憾!”等字樣。

    上述微信朋友圈宣傳涉及的保險產品為“**盛世鑫升終身壽險”,保險條款中無“復利賬戶”、“增值儲蓄賬戶”、“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內容。馬**朋友圈中的上述文字內容表述與該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不符,存在將保險概念與銀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虛假宣傳;“開放額度有限,搶到即是財富,錯過會是遺憾”等屬于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等為由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

    晉中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壽晉中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馬**警告并罰款5千元。

    案例七:鄂州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

    湖北**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委托未通過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湖北**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原主要負責人夏某某在其2017年10月離職后仍以總經理身份參與公司活動,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介**代理保險產品,銷售人身險、車險保單共計29件,保費合計52376.39元。

    夏**作為**鄂州營業部主要負責人,默認夏某某離職后仍以公司名義對外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對夏某某未通過執業登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負有管理責任。

    鄂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湖北**保險銷售有限公司鄂州營業部予以警告并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夏**予以警告并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岳銀保監罰決字〔2022〕37號

    **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部分個人保險代理人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鄧**、萬**、尹**擔任**人壽岳陽中心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期間,對該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岳陽銀保監分局對**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罰款5萬元,對鄧**、萬**、尹**給予警告。

    案例九:川銀保監罰決字〔2022〕18號

    **人壽四川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魏*利用微信朋友圈虛假宣傳保險產品,存在欺騙投保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是直接責任人。 

    四川銀保監局對個人代理人魏*警告并罰款5千元。

    案例十: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37號

    未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2019年,**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市轄內多名個人代理人介紹多位客戶在**銀行開設儲蓄賬戶、申請銀行貸款、申請普惠貸款、申購*所理財產品,并從**銀行、**普惠、*金所等三家集團內部子公司獲取獎勵資金。

    經查,**人壽湖北分公司對所屬個人代理人介紹促成的上述業務未建立業務臺賬,也未針對上述業務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同時,在過往銀保監會部署的有關個人代理人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排查中亦未涉及此項內容。

    時任綜合開拓部經營策劃室副主任許**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綜合開拓部經營策劃室副主任許**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咸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

    宣傳資料不真實客觀。**人壽咸寧中心支公司業務主管沈**2020年10月15日發布抖音宣傳視頻,對該公司《財富金瑞(2021)》年金保險宣傳稱:“時間越久,領的越多,日記息,月復利,年滾存,當前利率5%,相當于額外給你的私人銀行……快速還本,活得越久錢越多,沒完全全部留給后代,一年一次!限時!限額 限量!!”經查,**財富金瑞(2021)年金保險條款中無前述宣傳內容。

    沈**通過短視頻平臺制作并發布不真實客觀的保險宣傳視頻,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咸寧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沈**予以警告并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

    **人壽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訴舉報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騙投保人的行為:一是該公司保險代理人潘**在P00000005533XXXX、P00000005779XXXX、P00000005806XXXX、P00000005774XXXX號等4份保單銷售過程中,以產品停售為噱頭進行宣傳,并且叮囑投保人接聽回訪電話時配合回答“是”。二是該公司保險代理人許*通過朋友圈宣傳保險產品時存在違規用語。

    時任保險代理人潘**,許*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營銷業務部經理高*對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高*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潘**、許*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巖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及林*、陳**、鐘**、林**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1.編制虛假財務資料;2.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3.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管理不到位,個人保險代理人利用自媒體平臺發布保險產品虛假宣傳信息。

    龍巖銀保監分局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給予警告,并處37.33萬元罰款;對林*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對陳**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鐘**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林**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案例十四:晉銀保監罰決字〔2021〕17號

    一、個人保險代理人利用自媒體平臺發布保險產品虛假宣傳信息。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人壽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成*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夸大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未按產品真實費率演示的產品價格、隱瞞產品條款重要情況等保險產品虛假信息。涉及險種為**愛滿分產品組合(**愛滿分兩全保險、**附加愛滿分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

    二、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管理不到位。**人壽山西分公司在自媒體保險宣傳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監控不到位、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成*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人壽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案例十五:連銀保監罰決字〔2021〕28號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未按規定換領保險許可證、代理人信息登記不準確、編制虛假的會議報銷資料、編制虛假的培訓報銷資料、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銷售人員行為管理不到位,發生銷售人員涉刑案件、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不到位。

    連云港銀保監分局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警告,罰款人民幣45萬元。

    案例十六:日銀保監罰決字〔2021〕19號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個人代理人趙**、趙**、陳**通過新型自媒體發布虛假信息。

    日照銀保監分局對趙**、趙**、陳**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七:澤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城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自媒體違規宣傳,欺騙保險消費者的行為。

    晉城銀保監分局責令**人壽陽城支公司改正,給予罰款5萬元處罰;給予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城支公司經理景**警告、罰款1萬元處罰;給予時任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城支公司代理人陜**警告、罰款1萬元處罰。

    案例十八:三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

    **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誘導保險代理人從事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違規行為。

    三門峽銀保監分局給予**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警告,罰款27萬元;給予張*警告,罰款4萬元。

    案例十九:黃岡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2020年3月21日,**壽險黃岡中心支公司所轄英山支公司工作人員周**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消息稱“【金佑人生】緊急通知書:最后一天,‘既保病又享分紅的重疾險’取消!‘輕癥自帶豁免’取消!提醒您:盡早配置,不留遺憾!”2020年3月25日,周**向投保人楊某某銷售1單“金佑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A款(2018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2018版)”保險產品,期交保費3192元,交費年限15年,投保單號200082001XXXX。經查,周**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金佑人生僅售最后一天的信息不真實,存在以不真實信息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周**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黃岡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時任**壽險英山支公司周**片區資深總監周**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案例二十:吉銀保監罰決字〔2020〕38號

    2017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二道支公司四名保險從業人員存在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含誤導性陳述宣傳廣告的違規行為。

    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二道支公司警告并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一:煙銀保監罰決字〔2020〕30號

    **人壽萊陽市支公司保險代理人劉某于2018年3月11日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內容中有對中國人壽產品“鑫耀一生”的誤導性宣傳內容。根據《萊陽公司關于開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風險大排查工作報告》《萊陽公司關于開展從業人員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風險排查的報告》,**人壽萊陽市支公司分別于2018年6月和7月對保險代理人的微信宣傳行為進行了排查。截至案件相關內容調查時,上述2018年發布的誤導性內容在朋友圈依然存在。

    煙臺銀保監分局對**人壽萊陽市支公司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案例二十二: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80號、81號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工作人員王*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誤導宣傳。

    青島銀保監局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責令改正,并處15萬元罰款;對王*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案例二十三: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83號、84號、85號、86號、87號、88號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工作人員劉**、于*、徐**、車**、楊**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

    青島銀保監局責令**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對劉**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對于*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對徐**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對車**警告,并處3000元罰款;對楊**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案例二十四:晉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

    郵政集團公司陽泉市金街支局理財經理李**于2018年1月3日、4月18日通過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使用高于條款中明示的最低保證利率對保險產品收益進行測算并宣傳,對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和日銷售額進行虛假宣傳等。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責令郵政集團公司陽泉市金街支局改正并罰款6萬元。

    案例二十五:川銀保監罰字(2019)5號

    2017年,**人壽資陽中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呂*、魯**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含誤導內容的自媒體文章。

    【處罰結果】四川銀保監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人壽資陽中支警告并罰款1萬元;(二)對呂*警告并罰款1萬元;(三)對魯**警告并罰款1萬元。

    案例二十六:晉銀保監罰字〔2019〕5號

    **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客戶經理段*通過兩個微信交流群向銀行工作人員、朋友、客戶等人發布夸大保險產品收益的信息。時任**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客戶經理段*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段*警告并罰款1萬元。

    案例二十七: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2號

    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方*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方*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盛世返還高、拿錢快、快活好養老,司慶獻禮,僅售十天,今天不搶,更待何時”。經查,當事人方*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華泰盛世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實,存在以不真實信息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方*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

    案例二十八: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3號

    時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陽支公司業務員田**欺騙投保人。當事人田**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發布“一位母親聽了《百萬寶貝》之后,果斷給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筆賬: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還有利息50000。換句話說,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額外還送100萬保額的大病保險,60萬的輕癥保險,160種疾病,賠付4次,給孩子滿滿的愛!為愛點贊,畢竟保100萬,比掙100萬容易”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傳介紹保險產品并作收益類比、夸大保險產品收益、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但實際并未贈送等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五千元。

    案例二十九: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4號

    時任**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業務發展經理方*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方*在2017年8月2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20家公司重疾險保費比較。32歲男性,30萬保額壽險+30重疾保障,20年繳費,年保費分別為:工銀安盛御如意7536元;中意人壽一生保11396元;中國人壽康寧終身9450元;中國平安平安福9307元;新華人壽健康無憂9330元;太平洋金佑人生12360元;太平人壽金無憂10305元;泰康健康百分百9030元;人保無憂一生7950元;陽光人壽康世寧8064元;生命人壽福相隨11610元;百年百年長青10110元;合眾幸福人生10440元;華泰百萬健康8838元;中英吉祥安康10419元;中宏長保安康10770元;中荷美麗人生11640元;友邦全佑倍至11700元;前海人壽福壽保7898元;民生如意相伴13530元;工銀安盛御立方9495元。工銀安盛2款重疾產品是目前市面上最具性價比的產品,除自帶30萬身價,輕癥6萬,兼備重癥,輕癥保費雙豁免,6次賠付功能。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誰更優,一目皆了然”。上述信息存在將本公司保險產品與其他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方*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千元。

    案例三十: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5號

    時任**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業務發展經理周**欺騙投保人。當事人周**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鑫豐瑞。非常好的理財產品,重磅上市。”經查,鑫豐瑞為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而非銀行的理財產品,當事人周**發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財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周**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千元。

    案例三十一: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6號

    時任**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理財經理李**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李**分別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微信朋友圈中發布2條信息:1.“定期小廣告-重疾險。業內性價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樣的保額更低的保費,更廣的重疾覆蓋面,我們的賠付不是一次就終止而是賠6次,分別是3次重疾和3次輕癥,重疾輕癥雙豁免!我們還有‘如意’增值服務!一個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幫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為孩子撐起一個強有力的保護傘!越早買越好,因為隨著年齡的增加,風險會逐步變高。” 2.“介于身邊太多盆友購買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兒平安福’,我覺得非常有必要來黑一波,如果想節省一半的錢買更全面的保障請私信我”。上述信息存在將不同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二、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當事人李**2018年1月17日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小廣告-工銀安盛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障。88種重疾、33種輕癥,雙豁免,重疾3次賠付、輕癥3次賠付,還有額外增值服務,保費低于業內平均水平。凡2月15日前投保的盆友,送香港周大福掛飾,可以掛在車里或者包上,招財貓添好彩,我只有幾個哈!歡迎咨詢!擾屏見諒!”。該信息存在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問題。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李**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

    案例三十二:魯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

    **人壽濟寧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人壽濟寧中支副總經理董**于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保險宣傳信息,與實際不符。

    時任太平人壽濟寧中支副總經理董**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二、個人保險代理人欺騙投保人

    **人壽濟寧中支個人代理人董*分別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保險宣傳信息,與實際不符。

    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人壽濟寧中支罰款5萬元,對董**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董*警告。

    案例三十三: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23號、24號

    2016年11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陳**、于**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含誤導性陳述的宣傳廣告。

    吉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于麗娟警告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陳**警告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四:晉銀保監罰字〔2019〕6號

    **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部制作并使用了含有夸大產品收益、利用停售進行虛假宣傳內容的課件,使用對象為參加沙龍講座的特定人群;時任**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部副經理游**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發送夸大保險產品功能的信息。時任**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部經理申*、時任**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部副經理游**分別對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

    山西銀保監局決定責令**人壽山西分公司改正并罰款6萬元,對申*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游**警告并罰款1萬元。

    案例三十五:魯銀保監籌〔2018〕37號

    2017年9月,**養老山東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閆**、張**、劉**、吳**、汪*在本人“微信朋友圈”轉發載有不實內容的宣傳信息。

    時任**養老山東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閆**、張**、劉**、吳**、汪*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山東銀保監局對個人保險代理人閆**、張**、劉**、吳**、汪*警告。

    案例三十六:魯銀保監罰決字〔2021〕17號

    **人壽山東分公司個險濟南本部個人保險代理人蘇**2018年3月30日開通微信公眾號“蘇**財富工作室”,至2019年4月9日停止更新。期間發布“乾享金生”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宣傳文章,文章存在“貸款利率5%,低于公司及行業其他同類產品貸款利率”“賠付比例最高”等不實描述。

    時任**人壽山東分公司個險濟南本部個人保險代理人蘇**是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

    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時任**人壽山東分公司個險濟南本部個人保險代理人蘇**警告并罰款1萬元。

    案例三十七:瓊銀保監籌〔2018〕165號

    2018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險營銷員王**通過自己注冊的微信公眾號“海口車險”發布文章《買車險,高優惠(海口車主都傳瘋了......)》進行虛假宣傳及承諾。王**還主動聯系某電臺廣告推廣人員,將該文章在某電臺微信公眾號進行推廣。

    海南銀保監局決定對王**警告并罰款6000元。

    案例三十八:濟銀保監罰決字〔2021〕48號、49號、50號

    山東**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運營公眾號中存在欺騙性宣傳話術。一是2019年9月17日名為“降息?!聊聊最近比較熱門的4.025%”的文章中“一款保險利益確定的產品”與“超強雙帳(高穩收益資管主險賬戶+萬能賬戶)”存在矛盾,“絕無僅有、最好”未明確相關前提條件、無相關事實依據,“頂配利率、復利增值、可領一輩子的理財金”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的名義宣傳保險產品。二是2020年7月11日名為“瘋了,絕對瘋了!《百萬守護典藏版》上市了!”的文章中“在重疾險市場里,屬于業內頂尖產品”未說明對比對象、適用時點等,對產品進行了夸大宣傳。

    **泗水分公司在產說會宣傳活動中對《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婚姻法》《個人所得稅法》等進行錯誤解讀。

    時任**泗水分公司內勤(組訓)蔣**對上述行為負經辦責任,時任**泗水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牛**對上述行為負管理責任。

    濟寧銀保監分局決定給予**泗水分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蔣**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牛**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九:淄銀保監罰決字〔2020〕26號、27號

    2020年6月17日,我分局在山東**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名為“山東**”的官方網站和名為“天*泓源”的微信公眾號發現了關于“**華寶安全行兩全保險”的產品介紹,其中使用了“比保障、我都有、比價格、沒對手”、“保障高:千元保費,千萬保障;責任全:海陸空所有意外;費率低:行業最低,一份最低500元”、“性價比高至放棄幻想!費率低至冠絕市場!”的表述。同時發現山東**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名為“山東**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關于“陽光‘家家保’,一張保單保全家”的產品介紹,其中使用了“一張保單保全家,所有職業都可以,唯一一款鄉鎮醫院也可保險的意外卡!”的表述。相關表述與相應保險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不實陳述和誤導宣傳的問題。陳**剛作為山東**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淄博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山東**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決定給予陳**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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