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暫扣期間發生事故,視同無證駕駛!
在車損險、商三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免除條款中有明確: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即使這樣,還是有朋友們會抱著僥幸心理開車上路,想著至少還有交強險可以保障,那么本期咱們就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真實案例吧。
A駕駛B所有的車輛與C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C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責。后經交警部門調解,B與C的家屬達成和解并履行了賠償義務。B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保險公司以A扣證期間肇事應認定未取得駕駛資格為由拒賠。隨后B將本案事故的索賠權轉讓A并告知保險公司。A以保險糾紛起訴至當地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賠款。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駕駛證被暫扣期間是否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
A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雖然被暫扣,但仍在有效期內,未喪失駕駛資格,不應認定為無證,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并且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也未認定其未取得駕駛資格,故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
保險公司則提出A應當明確知道自己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不能駕駛機動車,但其仍然駕駛機動車并且發生交通事故,應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交強險和商業險均不予賠付。另外,受害方已獲得賠償,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
法院認為A明知自己駕駛證被交警部門暫扣不得駕駛機動車,而仍駕駛機動車,導致事故發生,A的行為應屬于法律規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在受害人請求賠償時才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并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而非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的仍然是侵權人本人,應當由A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交強險條款中明確: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對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此前各地法院之前均未統一,但此案明確了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為此類案件的處理起到示范和借鑒作用。這也就意味著,各位心存僥幸的老司機得注意了,同類案件也有可能會敗訴!
不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也明確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所以各位車主朋友還是不要“鋌而走險”,免得保險賠償落空了還得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罰。